根据《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0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以下称献血者)及其配偶和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需要用血,其献血量符合“管理规定”规定标准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二、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三、免费用血的计算标准
(一)免交用血费用以广东省物价局核定血站的全血或者血液成分出库价格为标准,按照用血者实际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计算确定。
(二)献血者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需要使用血液成分,而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附表所列标准免交费用。
(三)献血者的献血量累计以用血当天以前的献血量为准。
(四)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免交自付款部分。
四、本市的医疗机构受献血办的委托,可以根据本规定代为办理免交用血费用的手续。献血者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需要在本市辖区范围的医疗机构用血,凭“管理规定”要求出示的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一)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输血科、血库或医务科负责审核献血者提供的无偿献血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无偿献血证》有可疑的,可与献血办核对、确认献血者的献血资料。
(二)经确认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由上列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免收有关用血者的用血费用,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三)每月2 5日至3 O日,有关医疗机构将当月免交用血费用统计表等资料送交献血办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献血办在核定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后,将免收的用血费用金额支付给有关医疗单位。
五、献血者及其配偶和本人直系亲属需要在本市辖区以外范围的医疗单位用血。按照下列规定到献血办办理用血费用的报销手续:
(一) 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偿献血者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办理。
(二)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无偿献血者配偶或者其直系亲属用血证明以及用血收费单据办理。
(三) 用血者居住在本市以外,不方便亲自前往的,可以将本条(一)、(二)款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挂号邮寄到献血办办理。献血办在办妥后,将有关款项和应当退回的证明文件挂号邮寄给用血者。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摘自市献血办[2004]21号文《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用血办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委托医疗机构代办用血免费交血液成本费和收取用血互助金的通知>的通知)